深圳某公司与韩国某株式会社之间签订了购销甲苯的合同,合同中包含了有关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条款。1996年6月,该韩国株式会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深圳公司提出了A仲裁员回避的申请。理由是A仲裁员与韩国

admin2012-08-21  56

问题 深圳某公司与韩国某株式会社之间签订了购销甲苯的合同,合同中包含了有关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条款。1996年6月,该韩国株式会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深圳公司提出了A仲裁员回避的申请。理由是A仲裁员与韩国株式会社的仲裁代理人曾是师生关系。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A仲裁员只是在该仲裁代理人大学本科期间给其上过课,无证据表明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利害关系,深圳公司对A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怀疑的理由不充分,故仲裁委员会作出了A仲裁员不予回避的决定。1997年8月,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1997年11月,深圳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请问:
    (1)仲裁员在何种条件下要回避?
    (2)当事人应当在何时提出仲裁员回避的申请?
    (3)仲裁委员会作出的A仲裁员不予回避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可以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有哪些?

选项

答案(1)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当事人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的,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3)仲裁委员会作出的A仲裁员不予回避的决定是正确的。因为当事人要求仲裁员回避要提供事实和理由,并且一定要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否则,当事人的请求是难以成立的。 (4)可以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有: 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②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④裁定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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