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5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愿意送货上门。”6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600元可要。”甲于6月2日回复:“可以,6月7日到我这儿来上门提货。”乙于6月4日回电:“

admin2015-09-11  15

问题 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5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愿意送货上门。”6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600元可要。”甲于6月2日回复:“可以,6月7日到我这儿来上门提货。”乙于6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6月7日,乙到甲的经常居住地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很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乙尚未付款。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假设乙在回家的路上碰到昔日的同学丙,丙正急需一台笔记本电脑而苦于无处购买,乙即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丙届时未付款。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乙无权处分,丙也知情,如甲不予追认并想收回电脑,可直接向丙索要
B、丙届时未按约付款,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C、丙届时未付款,应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与乙是一个买卖关系,乙与丙是另一个买卖关系,丙只能向乙付款,乙再向甲付款

答案C

解析 乙已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并非无权处分,故A项错误,不当选。丙并非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丙未按照乙丙之间的约定向甲付款从而导致乙违约的,应当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丙对甲承担违约责任,丙只需对乙承担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尽管甲乙之间与乙丙之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不妨碍乙丙之间约定由丙直接向甲付款,故D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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