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某县支行(下称某支行)为筹措资金,曾随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请某市步云商场(下称步云商场)经理褚某相助,褚某表示同意。1989年8月5日,某支行派会计胡某携带空白借据,向步云商场借款。褚某说,现钱没有,有批货物价值350万元,可拿去赚钱办企业,并要求

admin2014-12-12  48

问题 中国工商银行某县支行(下称某支行)为筹措资金,曾随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请某市步云商场(下称步云商场)经理褚某相助,褚某表示同意。1989年8月5日,某支行派会计胡某携带空白借据,向步云商场借款。褚某说,现钱没有,有批货物价值350万元,可拿去赚钱办企业,并要求找好买主,办好承兑汇票。当日,某支行与承兑申请人某县色织布厂展销商店(下称展销商店)协商、看货,并达成口头商品交易协议。次日,某支行又派胡某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承兑汇票,随步云商场到其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某市分行江北中心办事处(下称江北办事处),由步云商场申请贴现。江北办事处经审查同意贴现。但胡某在填写汇票时,误将自己写入承兑人一栏,又无法及时更换票据。胡某再三央求,保证“请先予贴现,以后负责更换”才得以应允。江北办事处当即签发350万元贴现凭证,步云商场随即开出333.56万元商品销售发票给购货方展销商店。两日后,购货方陆续提走货物价值21 3.16万元,对其余货物则以价高质次为由拒收。1989年12月13日,某支行与步云商场草拟一份借款合同,规定未到位的货物价值124.1783万元作为步云商场借款,等汇票到期将本息付给某支行,江北办事处在上面签字,到期办事处督促偿还。但此合同因某支行未盖章而不能成立。汇票到期前,江北办事处携同步云商场到某县,与某支行会计胡某和承兑申请人展销商店一起,将有误票据更换为合格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载明:承兑申请人为展销商店,开户行为某支行.收款人为步云商场,开户银行仍为江北办事处,票据金额为350万元,双方银行账号、印鉴齐备,开票、承兑日期齐全。汇票到期前某支行一直未提出过异议。汇票到期后,因某支行拒绝兑付票款。江北办事处诉至某县人民法院。
试分析:本案中有关票据的更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支行拒绝付款是否合法?

选项

答案本案中票据的更改符合法律规定,支行拒绝付款是违法的。具体说明如下:票据的更改是指有更改权限的人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例如出票人在签发本票并将之交付给受款人后,如果因为某种原因(资金关系)需将到期日推迟,可将本票上的到期日改写。关于更改,必须注意的是: (1)更改应由原记载人改写。原记载人在交出票据前可以自行改写,但应在改写处签名。原记载人在交出票据后改写,应经全体票据关系人(持票人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同意。否则,即成为变造。 (2)票据法中法律特别规定的事项不得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本案中。票据的更改事项是承兑申请人,更改者是汇票的原记载人,在更改处有原记载人的签名盖章,票据关系人江北办事处、步云商场、某支行、展销商店都表示同意。其实是将原来非真实的意思表示更改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本案中汇票更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而是有效的。江北办事处作为贴现行有权要求付款人如期付款,某支行不得拒绝。所以,本案中某支行拒绝付款是不合法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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