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初,某市检察院接到举报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苏庆挪用公款20万元的信件。检察院经立案审查认为,苏庆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逮捕,即派本案侦查员将苏庆逮捕。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8

admin2017-05-25  35

问题 1997年5月初,某市检察院接到举报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苏庆挪用公款20万元的信件。检察院经立案审查认为,苏庆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逮捕,即派本案侦查员将苏庆逮捕。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公诉人在质询中发现,苏庆还有以虚报差旅费的方式贪污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公诉人随即当庭指控苏庆另犯有贪污罪。辩护人以公诉人增加了控诉为由,请求延期审理。合议庭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
经重新开始对检察院所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苏庆挪用公款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担心对此罪不予认定,检察院可能会提出抗诉,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但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根据此决定,作出了判决:判处苏庆犯贪污罪处五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苏庆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查苏庆撤回上诉的要求后认为,原判决正确无误,因此,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
1998年3月,某市检察院又发现了苏庆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检察机关依此证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经再审审判后,法院认定苏庆犯有挪用公款罪,处以相应刑罚,并将此刑期与原判贪污罪之刑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合并决定了执行刑期。问:
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为什么?

选项

答案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①检察院在决定逮捕后,即派本案侦查员执行逮捕的作法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公安机关执行。 ②公诉人在质询证人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新指控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发现遗漏罪行,需要补充侦查、补充提供证据的,或者虽不需要补充侦查、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变更起诉的,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③检察院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后,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做法是错误的。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本案中,法院所作的因证据不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不成立的判决并没有错误,因此,检察院发现新的证据时,应当提起新的控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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