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男,农民,36岁。某日在回家的路上,被某乙拦住,要其拿出些“买烟钱”。甲说没带钱,乙便随手捡起一块石头说:“没钱?那你就让我过过手瘾吧!”当即就用石头砸向甲,甲被打得面部、身上多处是血,无奈之下用挑东西的扁担打向乙,谁知一下正打中乙的右胳膊,造成骨折

admin2012-06-25  28

问题 某甲,男,农民,36岁。某日在回家的路上,被某乙拦住,要其拿出些“买烟钱”。甲说没带钱,乙便随手捡起一块石头说:“没钱?那你就让我过过手瘾吧!”当即就用石头砸向甲,甲被打得面部、身上多处是血,无奈之下用挑东西的扁担打向乙,谁知一下正打中乙的右胳膊,造成骨折,乙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甲有期徒刑2年。判决生效后,甲听人说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于是向县人民法院申诉。县法院院长认为申诉有理,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由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并指示合议庭改判甲无罪。于是,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改判甲无罪。再审判决生效后,乙又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称法院改判无理。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了乙的申诉,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问题:请分析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选项

答案(1)院长无权自行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2)院长无权指示合议庭改判某甲无罪,应当由合议庭重新审理后,依据事实和法律,才能对甲是否有罪作出判决。(3)再审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不能由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进行审理。(4)县人民检察院无权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才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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