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2013年卷三21题)

admin2018-07-03  16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2013年卷三21题)

选项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从理论方面理解,通说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不违背他人的意思(如果他人的意思违法或者违背社会伦常道德要求的除外)。据此,A项中甲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务,甲既然没有履行,则可以从甲的行为中推出甲的意思是要主张诉讼时效已过之抗辩可以获得的利益,而丙在明知的情形下,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明显违背了甲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故A项错误。清扫自己家门口的积雪,是在管理自己的事务,顺便将邻居小车上的雪清扫干净,属于情谊行为,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故B项错误。C项描述的情形是不知非亲生子而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此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甲对丙进行抚养的时候,是将丙当做自己的孩子进行抚养,也即甲完全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不可能构成无因管理,但此种情形,可认定构成不当得利。故C项错误。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之后,如果没有交给有关部门,而是积极寻找失主,此种情形明显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并且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符合被管理人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先是寻找失主,尽管未果,但依然构成无因管理;后来因地震震倒牛棚,致使牛死亡,此时,将牛皮、牛肉出卖,也符合被管理人的意思,也构成无因管理,所得价款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给乙,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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