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日,贾小平、金山、宋里(担保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金山向贾小平借款100万元,借期90天,自2016年9月1日始至2016年11月30日止;利息为月利率3%,按月结算;借款人未按要求还款付息的,债权人可向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

admin2018-11-23  25

问题 2016年9月1日,贾小平、金山、宋里(担保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金山向贾小平借款100万元,借期90天,自2016年9月1日始至2016年11月30日止;利息为月利率3%,按月结算;借款人未按要求还款付息的,债权人可向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日,贾小平将100万元款项转账汇入金山账户。
金山于借款后支付贾小平第一个月的利息3万元。随后金山于2016年11月2日偿还贾小平15万元,宋里于2016年11月11日还款7万元。
2017年1月17日,由于多次催款未果,贾小平以金山为被告,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月21日法庭第一次开庭。2017年1月25日,贾小平、金山、宋里见面,宋里当着贾小平的面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借款人金山的债务由宋里承担,经结算,截至2016年12月13日尚欠贾小平共计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债权人贾小平有权随时要求本人还款付息。出具本欠条后,贾小平与金山之前的所有欠条均作废,欠款全额以本欠条为准。贾小平表示同意。第二次开庭时间为2017年2月4日。
问题:
在第一次开庭过程中,贾小平请求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而金山提出反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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