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及仲裁中相关问题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50题)

admin2013-11-05  27

问题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及仲裁中相关问题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50题)

选项 A、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只能依申请开始,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
B、涉外财产保全中的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C、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只能由当事人向有关外国法院申请
D、涉外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既可以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答案A,B

解析 本题是涉及涉外民事诉讼及其仲裁的财产保全和涉外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涉外保全和国内保全统一,不再存在区别,AB两项的内容都违背了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因而错误。对于涉外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仅要弄清楚两者的差异,还要注意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如此才能举一反三,而不是盲目记忆。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国内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制度不再有区别,二者适用同一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因此A项不正确。对于B项所涉及的涉外财产保全中的诉前财产保全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因此涉外财产保全中的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不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因此CD两项正确。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两条规定,这与我们熟悉的仲裁和诉讼的异同关系是相符合的。仲裁是一种完全基于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只能通过申请人的申请才能够进行,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而法院的判决代表一个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当事人自治的产物,允许我国人民法院直接向国外法院申请对其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也是符合理论上的依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5g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