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2-10-28  34

问题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答案C

解析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一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推定效力,本题中,公司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故应确认丙的股东资格。但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因为公司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该公司登记文件中遗漏了丙,因此÷丙作为公司股东的事实只在公司内部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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