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夫妇于1965年结婚并生有一女一子,1970年张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张某一人将子女抚养长大。1990年张某女儿张婷嫁到外地,从此与父亲和弟弟少有联系。次年儿子张兵也结婚,并于1995年生下一女张琳琳。1999年,张兵因车祸死亡,其妻带女儿另嫁他人。200

admin2014-04-28  27

问题 张某夫妇于1965年结婚并生有一女一子,1970年张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张某一人将子女抚养长大。1990年张某女儿张婷嫁到外地,从此与父亲和弟弟少有联系。次年儿子张兵也结婚,并于1995年生下一女张琳琳。1999年,张兵因车祸死亡,其妻带女儿另嫁他人。2000年,张某患病,张某的侄儿张豪前来照料张某生活,直到2005年张某病危住院。张某在病榻上曾写下一张字条,内容为:“我走后,把房子留给张豪,把5万元存款留给孙女张琳琳。张××(张某名字)写于弥留之际。”不久张某病故,张豪随即打电话通知在外地的张婷,告知了张某的死讯和字条的内容。张婷得知父亲没有给自己留下遗产,在电话中气愤地说:“老头子不讲情意,不给就算了,给我还不稀罕呢。”关于张某的遗产处理,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张某的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B、张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张豪应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部分遗产
C、张婷并未放弃其遗产继承权,但因其未尽抚养义务,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
D、张琳琳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遗产中应该为张琳琳保留必要的份额

答案4

解析 本题考点是遗嘱的法定形式和法定继承的相关问题。《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题中张某所留字条不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因此遗嘱无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A项错误。《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题中张豪就属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他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但不是作为法定继承人而应当分得遗产,B项也错误。《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院继承法解释》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分析本题中张婷在电话中所说的话,是在误以为字条有效的情况下说的气话,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放弃继承的形式,不能发生放弃继承的效果。另外,《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按照这一规定,张琳琳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D项错误。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可见C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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