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admin2008-12-16  20

问题 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选项

答案无效。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 许多考生以为,丙处理共同共有财产,虽未经甲、乙同意,但是丁作为第三人是善意的,应保护丁的合法权益。故依《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丙、丁之间的合同应为有效,现丙、丁已经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丁应成为合法所有人。以上看法并无错误,但考虑问题尚失全面,恰恰忽略了在该楼房之上还有一个租赁关系存在。《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换言之,房屋所有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张某夫妇作为承租人要求购买该楼房,应视为对丙、丁房屋买卖合同的对抗,法院得依其请求宣告丙、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既然无效,依据合同而进行的房产变更登记亦应为无效,故丁并不能成为房屋所有权人,所以房屋所有权“现”仍属原主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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