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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回答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2008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回答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admin
2016-04-14
36
问题
(2008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回答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选项
答案
本条规定的是不当得利制度。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的事实。通说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两种情形。(2)他方受有损失。他方所受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利益的损失。(3)一方获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处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即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4)获益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指的是一方获益既无法律上的根据,亦无合同上的根据。没有合法根据包括取得利益时即无合法根据和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根据但嗣后丧失两种情形。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返还利益的具体范围依获益方的主观心态而定: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六章第三节中的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不当得利制度在民法上有两大法律功能,一是矫正欠缺法律上原因的财产转移,二是保护财物归属。对于不当得利的知识是考查的重点。希望考生注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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