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救济。关于该案破产财产范围和清偿顺序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卷三—78,多)

admin2017-03-14  43

问题 某建筑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救济。关于该案破产财产范围和清偿顺序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卷三—78,多)

选项 A、该公司所欠民工工资应当列入破产费用先行清偿   
B、该公司租用甲公司的一套建筑设备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C、该公司的一批脚手架已抵押给某银行,该批脚手架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D、该公司员工对该公司的投资款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破产财产范围和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根据该条的规定,民工工资并不属于破产费用的范围,其清偿顺序依第113条规定,列在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之后,故A项错误。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据此,该公司所租用的建筑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B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设定了抵押的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由管理人统一管理使用,故C项错误。注意此处采用的是命题老师的观点,而非“三大本”的观点。   
D项,员工对公司的投资属于股权而不是债权,不能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当然也不属于清偿顺序在前的优先债权,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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