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下列表述中哪些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
下列表述中哪些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
admin
2013-11-20
40
问题
下列表述中哪些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
选项
A、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B、被执行人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C、由于地震,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经法院裁定免除罚金的
D、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答案
B,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故AD错误。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撒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刑法》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故BC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qg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复旦大学2020年研;广东财大2017年研;武汉大学2013年研;东财2013年研]
民事法律行为[安徽师大2020年研;中财2018年研;温州大学2016年研;西南科大2015年研;首经贸2010年研]
《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分析该法条并举例说明。[北大2011年研改编]本案五被告是否
共同侵权[安徽师大2018年研;南航2015年研]
简易交付[武大2012年研;人大2008年研]
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关于案件的审理是否公开,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假设在诉讼中,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下列何种行为是合法的?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下列哪项所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随机试题
由于铬黑T不能指示EDTA滴定Ba2+,在找不到合适的指示剂时,常用下列何种滴定法测定钡量()。
某公司有三家加工厂,其月产量分别为A1—9吨,A2—5吨,A3—7吨。该公司把这些产品分别运往四个销售点,各销售点需要量分别为B1—吨,B2—8吨,B3—吨,B4—6吨。各加工厂和销售点的单位运价如下表所示:问:如何规划运输方案才能使运输费用最低?
国际市场营销学
一新生儿,孕34周早产,自然分娩,体重2350g。几日后,患儿出现气喘,呼吸60次/分,口吐泡沫,轻度三凹征,肺部可闻及哮鸣音,体温正常,患儿母亲近2日患感冒。最可能的诊断是
关于CT,下列描述不正确的是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对该复议决定仍不服,相对方()。
以个体认识论为基础提出教学理论的教育家是()
当前,一些单位、部门只收费不办事,或收了费没办好事,有的甚至把乱收费获得的资金用来盖住宅、盖办公大楼、购小汽车、发奖金、大吃大喝等等。乱收费的不正之风严重腐蚀人们的思想,而且使一部分干部掉进违纪、犯罪的深渊。这段话直接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即乱收费(
A、 B、 C、 D、 C
汉字的区位码、国标码和机内码(又称内码)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假设某个汉字的区号是32,位号是63,则它的国标码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