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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dmin
2008-10-08
62
问题
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行使留置权
D、是行使抵销权
答案
A,B,C,D
解析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理论上将同时履行抗辩权解释为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做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就是强调双方的债务是因为同一个合同而产生的。而本题中甲借乙的彩电是一个借用合同,乙借甲的手机是另一个借用合同。双方的归还义务不是因为一个合同而产生的,所以本题中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条件,乙也不可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理论上将不安抗辩权定义为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之一也是因同一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本题中甲、乙的债务不是因为一个合同而产生的,所以也没有不安抗辩权的存在条件,乙也不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以选项B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因定作人不交付加工费用,即有权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的物。如果动产与债权无关,则不能成立留置权。本题中乙借甲的手机与甲借乙的彩电没有任何牵连关系,所以本题也不存在留置权的使用条件,乙也不能行使留置权。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抵销是债消灭的一个原因。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我国《合同法》第99条也规定了,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行使抵销权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二人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双方债务在性质上属于可以抵销的债务。本题中虽然甲乙互负债务,但是二人所负债务的给付种类不同,一个是彩电,一个是手机,所以本题中也不存在抵销权的行使条件,乙的行为不能认为是行使抵销权。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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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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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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