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承包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该计划满足合同工期100天的要求。 在上述施工进度计划中,由于工作E和工作G共用一塔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原计划在开工第25天后进场投入使用),必须顺序施工,使用的先后顺序不受

admin2009-04-15  40

问题 某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承包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该计划满足合同工期100天的要求。
  
   在上述施工进度计划中,由于工作E和工作G共用一塔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原计划在开工第25天后进场投入使用),必须顺序施工,使用的先后顺序不受限制(其他工作不使用塔式起重机)。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要求变更设计图样,使工作月停工10天(其他工作持续时间不变),监理工程师及时向承包方发出通知,要求承包方调整进度计划,以保证该工程按合同工期完工。
   承包方提出的调整方案及附加要求(以下各项费用数据均符合实际)如下:
   (1)调整方案:将工作J的持续时间压缩5天。
   (2)费用补偿要求:①工作/压缩5天,增加赶工费25000元;②塔式起重机闲置15天补偿:600元/天(塔式起重机租赁费)×15天=9000元;③由于工作月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关机械闲置、人员窝工等综合损失45000元。
   问题
1.如果在原计划中先安排工作E,后安排工作G施工,塔式起重机应安排在第几天(上班时刻)进场投入使用较为合理?为什么?
2.工作B停工10天后,承包方提出的进度计划调整方案是否合理?该计划如何调整较为合理?
3.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费用补偿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监理工程师应批准补偿多少元?

选项

答案1.塔式起重机应安排在第31天(上班时刻)进场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机在工作E与工作G之间没有闲置。 2.不合理。先进行工作G,后进行工作E(图示表达正确也可),因为工作E的总时差为30天,这样安排不影响合同工期。 3.(1)补偿赶工费用不合理。因为工作合理安排后不需要赶工(或工作J的持续时间不需要压缩)。 (2)塔式起重机闲置补偿9000元不合理,因为闲置时间不是15天。 (3)其他机械闲置补偿合理,人员窝工损失补偿合理。 塔式起重机闲置补偿:600元/天×10天=6000元。 监理工程师应批准补偿:(6000+45000)元=5100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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