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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斯乐玩具有限公司在组织筹备阶段,由出资人共同协商推荐董事候选人,出资人聘任的法律顾问在审查名单时,提出候选人中只有部分人能担任董事,他是谁?
基斯乐玩具有限公司在组织筹备阶段,由出资人共同协商推荐董事候选人,出资人聘任的法律顾问在审查名单时,提出候选人中只有部分人能担任董事,他是谁?
admin
2014-04-28
39
问题
基斯乐玩具有限公司在组织筹备阶段,由出资人共同协商推荐董事候选人,出资人聘任的法律顾问在审查名单时,提出候选人中只有部分人能担任董事,他是谁?
选项
A、吴小曲,某高校法学教授,曾任某国有电视机厂厂长,现退休
B、周晓梦,原国有企业某厂厂长,2年前因该厂破产被免职,现为某公司工人
C、钱会,因犯有贪污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去年提前释放
D、王某,商业管理专业博士,有多年经营管理经验,但因家庭问题负有到期债务10万元,经债权人多次催要,但却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答案
1
解析
以下两条规定了董事、监事、经理禁止任职资格情形,请参见:《公司法》第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B项属于本条第3项,C项项属于本条第2项,D项属于本条第5项。《公司法》还规定了不能任职的人员种类,参见第58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而A项不属于禁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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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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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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