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下列关于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表述,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dmin2021-11-02  37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下列关于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表述,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合议庭的组成不同
B、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不同
C、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均存在诉讼地位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D、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所作出裁判的效力不同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根据该法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7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根据该法第175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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