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因为琐事与乙发生争执,乙转身离去,甲则从地上捡起一根木头追上,朝乙头部猛击。乙倒地后,甲又朝其连击数下,致乙死亡。之后,甲又到乙办公室乱砸一气。甲作案后跳矿井自杀未遂。经查甲曾经到精神病院就诊,被诊断为患有精神病。案发后经鉴定,甲虽有精神病,但是对于其实
甲因为琐事与乙发生争执,乙转身离去,甲则从地上捡起一根木头追上,朝乙头部猛击。乙倒地后,甲又朝其连击数下,致乙死亡。之后,甲又到乙办公室乱砸一气。甲作案后跳矿井自杀未遂。经查甲曾经到精神病院就诊,被诊断为患有精神病。案发后经鉴定,甲虽有精神病,但是对于其实
admin
2009-03-10
31
问题
甲因为琐事与乙发生争执,乙转身离去,甲则从地上捡起一根木头追上,朝乙头部猛击。乙倒地后,甲又朝其连击数下,致乙死亡。之后,甲又到乙办公室乱砸一气。甲作案后跳矿井自杀未遂。经查甲曾经到精神病院就诊,被诊断为患有精神病。案发后经鉴定,甲虽有精神病,但是对于其实施的上述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不认为犯罪
B、不负刑事责任
C、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
C,D
解析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考查《刑法》第18条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从法律角度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须具备两个要件 (双重标准说):①医学标准,行为人患有精神病;②心理标准,行为时完全丧失对所实施危害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精神病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差异很大,有的人虽然患有精神病,但是对于某些行为仍然具有—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iI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民法上的物?()
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至自家,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甲公司生产的“晴天牌”空气清新器销量占据市场第一,乙公司见状,将自己生产的同类型产品注册成“清天牌”,并全面仿照甲公司产品,使消费者难以区分。为此,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侵权,同时拟申请诉前禁令,禁止乙公司销售该产品。关于诉前保全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下列哪些民事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
小强现年9周岁,生父谭某已故,生母徐某虽有抚养能力,但因准备再婚决定将其送养。徐某的姐姐要求收养,其系华侨富商,除已育有一子外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谭某父母为退休教师,也要求抚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法考真题]
随机试题
下列属于具象型符号式意象的有【】
税收管理体制
当前冲突理论的主流学派是____________________。
在下面的调查方法中,适用范围最广的是
关于绞窄性肠梗阻其中错误的为
下列属于竣工阶段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的有()。
构建证券组合的原因是()。
甲向乙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下列各项中,可使甲发出的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Artdoesnotsolveproblems,butmakesusawareoftheirexistence,"sculptorMagdalenaAbakanowiczhassaid.Artseducation,
这风景美得我无法形容。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