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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的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甲公司最终胜诉。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基于这些事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一—82,多)
澳门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的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甲公司最终胜诉。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基于这些事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一—82,多)
admin
2017-06-05
31
问题
澳门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的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甲公司最终胜诉。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基于这些事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一—82,多)
选项
A、甲公司可分别向广东和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只有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单内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才能被澳门法院认可与执行
C、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地法院应先行执行清偿
D、两地法院执行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答案
C,D
解析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本题简称《安排》)第2条规定: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题中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均有财产,广东和上海财产所在地的中院均有管辖权,但是当事人只能向其中的一个提起申请,故A项错误。
该《安排》第1条规定: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并无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单内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限制,故B项错误。
该《安排》第3条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认可的,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可见,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地法院作为仲裁地法院,应先行执行清偿。澳门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因此,C、D两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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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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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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