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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0月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0月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dmin
2012-08-12
18
问题
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0月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选项
A、陈某的年龄
B、陈某盗窃的事实
C、被盗物品的价值
D、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答案
A,B,C
解析
对于证明对象,又称为是待证事实,也就是要证明什么的,它既包括实体上的(例如和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也包括程序上的,本案中,答案ABC涉及到实体上的定罪量刑问题,需要证明,而答案D,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和案情无关,不需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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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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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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