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3月15日交货,乙在收货后15日内付款。3月12日,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此,甲可以依法行使的权利是( )

admin2018-05-30  26

问题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3月15日交货,乙在收货后15日内付款。3月12日,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此,甲可以依法行使的权利是(    )

选项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解除合同
D、不安抗辩权

答案D

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D项正确,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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