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诉乙违约一案,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在执行过程中,以自己的房屋为担保申请提供担保,法院决定暂缓执行,限期6个月。对此,下列哪一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admin2015-09-16  44

问题 甲诉乙违约一案,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在执行过程中,以自己的房屋为担保申请提供担保,法院决定暂缓执行,限期6个月。对此,下列哪一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选项 A、乙的执行担保必须经过甲的同意
B、在暂缓期间乙可以与甲达成调解协议
C、在暂缓期间乙有转移担保财产的行为的。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D、暂缓期限届满后,乙仍未能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故A项正确。
    暂缓执行不代表执行的终止,则双方当事人不能调解。故B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469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故C项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471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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