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谁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admin2012-09-10  36

问题 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谁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选项 A、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责人
B、该人民法院院长
C、本案的合议庭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答案2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该法第31条规定:“本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由此两条确定了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至于对不同人员的回避决定权,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六机关刑诉规则》第8条明文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最高院《刑诉解释》第32条规定:“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本题中诉讼处于审判阶段,王某是人民法院聘请的鉴定人,依据上述法条以及司法解释可知,有权决定王某回避的是法院院长。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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