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1日,李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审查中发现李某系一惯窃犯,人民法院遂于1998年10月以盗窃罪判李某有期徒刑3年。2001年10月,李某出狱后,以自己犯罪时尚不满16岁为由要求国家赔偿,经查属实,请问,对于李某的赔偿请求,以下说法不正确

admin2009-03-25  37

问题 1998年4月1日,李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审查中发现李某系一惯窃犯,人民法院遂于1998年10月以盗窃罪判李某有期徒刑3年。2001年10月,李某出狱后,以自己犯罪时尚不满16岁为由要求国家赔偿,经查属实,请问,对于李某的赔偿请求,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根据《国家赔偿法》不予赔偿的情形不应赔偿
B、不应给予赔偿,因李某虽不满16岁,但盗窃罪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C、应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8年4月1日起算
D、应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8年10月起算

答案1,2,4

解析 根据《国赔解释》第1条。有犯罪事实但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的被判处拘役以上徒刑并已实际执行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但判决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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