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周某系甲市某国有企业领导。2012年5月25日,周某受朋友邀请到某省乙市H区参加技术交流会议。26日晚10时许,周某独自一人走在路上,路过“情人桥”时遇到打扮的花枝招展的刘某。刘某主动与周某搭讪,周某知道其身份是夜郎女,谈好价格后,将刘某带到其酒店住

admin2015-09-16  21

问题 案情:周某系甲市某国有企业领导。2012年5月25日,周某受朋友邀请到某省乙市H区参加技术交流会议。26日晚10时许,周某独自一人走在路上,路过“情人桥”时遇到打扮的花枝招展的刘某。刘某主动与周某搭讪,周某知道其身份是夜郎女,谈好价格后,将刘某带到其酒店住处,恰巧当地进行扫黄大行动,当场抓获,并扭送至乙市公安局H区分局。在H区分局接受讯问时,周某以化名为“邵黄”,诡称自己是甲市个体户,气焰极其嚣张。讯问其的治安民警何某、林某见其态度恶劣,于是好好“伺侯”了周某,造成周某多处瘀伤。5月27日,乙市公安局H区分局认定邵黄(周某)嫖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执行行政拘留。周某所在单位因周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5月28日,发现周某被关押在乙市公安局拘留所,5月29日将其保释。
    问题:
如果周某在行政拘留期间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并获批准,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否可以不用再执行H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选项

答案符合规定,公安机关应及时执行原处罚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执行并不意味不用再执行原行政拘留决定,而只是有条件的暂缓执行。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一旦被认可,公安机关应及时执行原处罚决定。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25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