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

admin2018-06-22  27

问题 (2016年)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人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问题:
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二,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理由是,赵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以,赵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

解析 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理解财产犯罪的类型和抢劫罪所保护的法益。
    侵占罪在财产犯罪中属于典型的不转移占有的财产犯罪,本案中名画一直被赵某实际占有着,赵某用杀人的方式将名画据为己有并没有转移名画的占有,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对侵占罪罪状的描述:“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客观上看,赵某存在侵吞他人财产和杀人两种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和他人的生命两种法益,两个行为侵犯两种法益符合典型的数罪形态,应当按照侵占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但是从抢劫罪的角度去分析,抢劫罪侵犯的法益既可以是有形的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性利益。财产的获得不仅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还包括消极财产的减少,我们发现,钱某在民法上存在的对该名画的返还请求权和赵某的返还义务是一种财产性的利益,按照现代刑法理论,这种财产性的利益也可以成为抢劫罪侵犯的法益。此时,赵某用杀人的暴力行为强行免除自己返还名画的义务,属于消极财产的减少,应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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