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黄某,女,26岁,下岗工人。2005年10月至12月间,黄某伙同邻居赵某、吴某实施盗窃案4起,盗窃财物价值10万元。同年12月10日,黄某等人再次进行盗窃时被治安联防队员张某发现,张某立即到附近的法院报案,法院的工作人员说工作太忙,让其找公安机关处理

admin2008-12-16  28

问题    案情:黄某,女,26岁,下岗工人。2005年10月至12月间,黄某伙同邻居赵某、吴某实施盗窃案4起,盗窃财物价值10万元。同年12月10日,黄某等人再次进行盗窃时被治安联防队员张某发现,张某立即到附近的法院报案,法院的工作人员说工作太忙,让其找公安机关处理。后来,公安机关将黄某等人抓获归案后,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查,侦查期间,发现黄某已怀孕3个月。于是由其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并剥夺政治权利的哥哥作保予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黄某几次企图自杀,公安机关得知后遂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正在怀孕为由不予批准。
   该案后经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判处黄某有期徒刑5年。在上诉、抗诉期内,被告人黄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上诉状和抗诉书都由上诉人和抗诉机关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抗诉书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黄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判决对黄某的量刑过轻,应当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由于本案的被告人提出了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考虑到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人不能加重刑罚,因而没有改判,而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县人民法院收到发回的案件后,立即组织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判并做出了判决。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抗诉。”请问:在本案中,有哪些做法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选项

答案 1.人民法院不接受报案是错误的。 2.黄某的哥哥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3.在黄某企图自杀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符合法律规定。 4.市人民检察院对县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由该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因此,在本案中抗诉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 5.抗诉书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抗诉书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6.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提出上诉而不应当对其加重刑罚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故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加重刑罚。 7.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改判,而不能发回重新审判。 8.县人民法院组织原合议庭成员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进行重新审判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2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9.县人民法院规定重新审判后所作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抗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2条的规定,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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