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杜丽英(女)与胡文武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胡山13岁,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1250元,男方每月可看望孩:子并可接回家小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未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2007年11月杜丽英再婚,胡文武几次接

admin2021-12-19  29

问题 2005年1月,杜丽英(女)与胡文武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胡山13岁,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1250元,男方每月可看望孩:子并可接回家小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未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2007年11月杜丽英再婚,胡文武几次接孩子未果。2008年1月,胡文武强行将孩子带回自己家。杜丽英向法院起诉。问以下说法哪个正确?(    )

选项 A、杜丽英与胡文武均为胡山的监护人
B、杜丽英与胡文武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有法律效力
C、杜丽英不允许胡文武接孩子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D、胡文武欲行使对胡山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答案1,2,8

解析 A项,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均是监护人。B项,根据私法自治原则,杜丽英与胡文武的离婚协议有效。《民法通则意见》第15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抚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所以C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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