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案例分析第66~70题)甲于2008年10月10日参展我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并公开了某项技术,之后于2009年2月15日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而乙则于2009年1月20日做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于2009年2月1日也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

admin2013-10-23  31

问题 (2010年案例分析第66~70题)甲于2008年10月10日参展我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并公开了某项技术,之后于2009年2月15日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而乙则于2009年1月20日做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于2009年2月1日也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
(2010年案例分析第70题)如果甲或乙被专利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但当事人对此决定不服,可以(     )。

选项 A、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复议请求
B、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C、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D、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专利审批中的复审程序。复审程序时专利审批流程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程序。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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