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7-03-14  36

问题 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76题)

选项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答案A,C

解析 本题A选项提问银行是否可因甲未履行过户义务而拒付票据金额,因票据的特殊性,银行不可以此作为拒付理由,故A选项为正确项。《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期限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本题中到2006年1月中旬,距出票日并未超过6个月,所以甲对乙仍享有票据权利,乙仍须对甲承担票据责任。银行拒付后,乙可向甲行使票据权利,也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票据的丧失及补救,如支票遗失,持票人呵通过办理挂失止付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是当然的丧失票据权利,所以D选项错误。对于B选项有两种观点:一是《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甲和乙之间具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乙可以以甲不履行约定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因此乙对甲的付款请求有权抗辩,所以B选项正确。另有观点认为,大多数实践中,当事人自己无法决定过户事项,故不应以此作为拒付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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