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分析驾驭材料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然后按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的位置。 二、给定资料

admin2010-11-17  54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分析驾驭材料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然后按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的位置。
二、给定资料
   1.“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说法,说北京的拆迁补偿标准将提高,所以很多人都在等着标准提高后再拆迁。”副市长刘志华说:“我可以明确告诉大家,拆迁补偿标准近期内不会有变动。”
   记者了解到,本市目前的拆迁补偿办法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年12月起实施)和《关于调整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后者只是对原有政策的调整,未经调整的条款依然生效。根据上述《办法》,本市拆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0.7)。
   据市建委介绍,拆迁补偿系数可上下浮动,0.7的系数只是大概标准,郊区县的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
   2.据报道,2006年4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出台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
   对被拆迁入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经国务院批准,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我国城镇拆迁税收政策的出台,对拆迁居民而言无疑是一个好消息。而广大市民现在最关心的自然是如何执行最新的规定。
   记者从成都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处了解到,目前尚未接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式文件,但一定会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据成都市地税局农税处的尉国荣处长介绍,就拆迁补偿款部分免征契税方面,成都早已经在2003年便按照新规定的精神执行。
   3.据报道,建设部向媒体通报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这份将于今年3月 1日开始实行的规程从程序方面规定了很多有利干被拆迁人的制度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被拆迁人权益的关注和保障。在房屋拆迁事件愈演愈烈的当前,这一规程的出台无疑是备受关注的。
   城市拆迁的日标应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在实践中有一些拆迁却正在走向人民利益的对立面。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缺乏规范而公正的拆迁制度。而建设部制定的上述规程则把对拆迁人权益的保护予以程序化,有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
   如规程中规定在拆迁过程中申请强制执行需集体讨论、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强制拆迁前要开听证会、不服行政裁决可以起诉、未经裁决不得强行拆迁、胁迫强制拆迁将被严惩等。这些规定一方面对政府在拆迁中的行政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另一方面也从程序上为被拆迁入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但是,我们在为政府的自我规范叫好的同时,却不得不思考更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在拆迁行为中,政府究竟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不断出现的拆迁矛盾和纠纷已经表明,拆迁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政府职能的定位等多方面问题。
   例如,尽管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取消了统一拆迁,并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拆迁。但在某些地区,有些政府行政部门以保证建设项日的顺利进行为由,强行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它们往往越俎代庖,由一个直接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摇身一变马上又变成为直接的拆迁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由于政府本身就成为拆迁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这就使得政府的行政裁决已经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更没任何公正可言。
   再如,拆迁纠纷本质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它可以并应当在民事范围里自己解决。而且,也只有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进行自由协商、自愿选择,才能最大限度达到平衡,对双方权益进行均衡保护,而不是对其中一方的严重偏重。但是,政府通过发放拆迁许可、单方确定补偿价格和进行裁决甚至直接强制等手段代替了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尤其是对被拆迁人而言,政府的干预往往损害了其最基本的生存权和最根本的财产权。政府强行干预必然后果就是造成拆迁人的力量和利益远远大于被拆迁人的严重失衡状态,并进一步引发严重的拆迁纠纷。
   规范和调整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各种行政行为仅仅是一种治标的手段,真正的治本之举还在于必须切断行政权力对拆迁这一民事关系的干预,重新界定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职能,将应当由公民自行解决的事务和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调节的事务,交给公民和社会中介组织解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才会在一定程度中消弥现存的拆迁矛盾。
   4.2004年5月13日、14日,时空连线节日连续关注嘉禾拆迁事件,派出主力记者对嘉禾拆迁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这片占地超过12万平方米,涉及拆迁居民1100户的嘉禾珠皋商贸城建设项目并不是国家投资,而是纯粹的商业性开发。为了推动该商业工程的拆迁工作,嘉禾县政府竟然出手相助,不仅打出了“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还创造性的推出了“四包两停”的株连政策,约有160人因为是被拆迁户的亲属而受到牵连。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原本在招投标中,每平米808元出让的土地,经过县政府一而再,再而三的优惠之后,最终仅以每平米30元的超低价格,送到了开发商的手中。
   李静原本是嘉禾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的一名护士。因为父母的房子建在开发商划定的拆迁范围内,2003年9月29日,她收到了嘉禾县人事局下发的珠泉商贸城拆迁户“四包”责任工作通知书。因未做通父母的思想工作,10月份,她被停薪停职,并远调嘉禾县一个乡的卫生所。以后不久,李静的丈夫也多次收到了由嘉禾县人事局下发的工作任务通知书和限期完成任务督办卡。
   嘉禾县政府对李会明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县人民法院出动200多人参与强拆行动,李会明、李爱珍夫妇站在房顶上抵制拆迁,被警方拘留。之后,县检察院向李湘柱下达“逮捕证”,其父母李会明。李爱珍已被依法逮捕,罪名是“妨害公务”。
   记者拨通嘉禾县县长李世栋的手机,他说自已正在矿区进行安全检查,不便就拆迁问题接受采访。
   5.“拆迁”这个曾经让许多人充满幸福与期待的字眼,在某些地方开始与“痛苦”“不公”等词汇相联。对于许多被拆迁户来说,一座房子被拆,却又得不到合理补偿,带来的并不只是心理上的失衡,更实际的是,一些人因此生活来源中断,交通、就医、入学不便,生活成本增加。
   2003年的一天,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大街62号的袁德安家,被三四十人和两辆铲车团团围住,几分钟内住房就被拆毁。倔强的袁德安在家门口的废墟上搭了个塑料棚,一住就是半个月。很多居民不得已流着泪与拆迁人签了协议。
   如果说采用暴力、野蛮行为强拆群众房屋,给拆迁户留下了沉重创伤的话,那么,政府安置补偿措施不到位,给拆迁户带来的则是一种渗透在日常生活中的难言的苦痛。济南拆迁户并传芝愤愤不平地说:“房屋拆迁不是‘过家家’,政府说拆就拆,也没签任何安置补偿协议,口头答应拆一平方米补一平方米,事后却不认账。”据介绍,她原来住63平方米的房子,出租一部分每年能收入4000多元,拆迁后只按每平方米130元的价格进行补偿,住新房却要按每平方米 670元的价格自己花钱买。她说:“我们本来过得好好的,现在房子一下子没了,还要拿出5万多元重新买房子,怎么出得起?”
   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政府重大工程等一系列城建项目所引起的“圈地风”风靡一时,由拆迁引发的纠纷数量不断上升,城市拆迁已成为近年来群众信访反映的一大焦点。据了解,到2003年8月底,国家信访局接收拆迁投诉信件及拆迁户上访人数同比均增长一半左右。
   拆迁纠纷同时引发行政诉讼异常升温。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统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出现逐年迅猛增长的势头,去年增幅达60%,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数倍的增长。浙江省政法委调查表明,最近几年囚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城市规划、城市房屋登记管理等引发的矛盾急剧增多,由此引起的“民告官”案已占全省行政诉讼案的四分之一。
   专门代理房地产诉讼的青岛中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振海说,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程序不合法、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落实不到位,商业拆迁盗用公共利益之名,粗暴对待拆迁户等拆迁行为,使拆迁户的私有财产遭受损失,严重侵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于向阳认为,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城市拆迁本不可避免,但违法拆迁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普通百姓的家庭命脉,房子承载了太多的东西。很多拆迁户并没有因为拆迁而改善居住条件,相反却越拆越穷。拆迁使富裕起来的居民再次论为城市贫困户的现象值得关注。
   6.2006年3月]9日,北京通州区政府网站发布消息,因发现大量虚假拆迁协议,该区地税局和区建委拆迁办联手打造了拆迁资料库,从源头堵住减免契税漏洞。这是本市建立的首个拆迁资料库。
   据了解,随着通州区旧城改造项目逐年增多,纳税人申请拆迁补偿减免契税持续增加,但在今年初,有关部门对可疑拆迁协议的联合检查中发现了大量虚假拆迁协议。
   为此,区拆迁办将全区2000年至2005年的所有拆迁项目、地点、范围、面积等涉及拆迁的信息建成资料库,并提供给地税部门。资料库信息不仅为纳税人申请拆迁补偿减免契税提供了依据,也使契税征收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据可查。
   7.近日从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本市拆迁听证将执行新规定: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40%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举行听证5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通知裁决申请人、裁决被申请人。区、县国土房管局视情况还可邀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新听证制度还规定,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就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组织听证;并邀请有羌管理部门人员、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参加。强制拆迁时,应当通知被拆迁入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无法通知被拆迁人单位或者被拆迁人单位经通知未派人参加的,强迁执行机关应就有关情况做好记录。
   市国土房管局拆迁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出台新规定是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的有关拆迁听证制度。
   据了解,新规定还包括:听证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组织;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由该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同时,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有关情况。区、县国土房管局经听证决定受理拆迁人提出的裁决申请后,拆迁人再就同一拆迁项目提出裁决申请的,不再组织听证;区、县国土房管局经听证决定不予受理拆迁人提出的裁决申请的,拆迁人就同一拆迁项目再次提出裁决申请且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组织听证。
   另据记者了解,从即日起,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实补偿安置标准时,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争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委托的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其另行委托的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定估价机构进行复核。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已按照规定复核完毕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以复核结果作为拆迁裁决的依据;区,县国土房管局在进行行政裁决的过程中,发现被拆迁人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但复核结果尚未作出的,应当中止裁决,待复核结果作出后再恢复裁决。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以原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记者近日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从现在开始,全市范围内以盈利为日的的拆迁单位将与政府部门完全脱离隶属关系,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下属的拆迁和评估公司将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脱钩改制,转变成市场化运作的经营实体,从而破除拆迁、评估业务的行政性、部门性垄断或地区性封锁,规范北京市拆迁和评估市场秩序。
   市国土房管局最新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所属拆迁和评估单位脱钩改制工作的意见》,根据要求,本市从事房屋拆迁和评估工作的服务机构,凡是目前隶属或挂靠在政府部门的,均要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等方面与之完全脱钩。脱钩后,要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性质的企业,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的职能。通知要求,各单位原则上在6月底之前必须基本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并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据了解,完成脱钩后,拆迁和评估机构将不能再以政府机关的名义执业或承揽业务,也不能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拆迁、评估单位的在职人员将不再列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档案及各种组织关系将被转入市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新增人员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自主向社会招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将一律不得在改制后的单位兼职或挂职。
   据介绍,如果政府确实需要保留部分拆迁、评估单位,那么这些单位将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不得面向社会承揽其他业务,它们只能承担区县政府部门指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而且承揽的拆迁规模不能超过200户。
   8.为抗拒强制拆迁,朝阳区无业人员王某竟泼洒汽油焚烧拆迁工人,将一名工人和自己烧成重伤。二中院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受害者12.7万余元。
   朝阳区政府责令王某及其房子的居住人在2003年9月22日16时前将所住房屋腾空交建设单位拆除,其与居住人迁至临时周转平房。为抗拒拆迁,2003年9月24日王某专门买了一桶汽油,当月25日10时许,王某在所住房屋,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到前来参与拆迁的建筑拆除工程公司工人邱某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将邱某烧成重伤,同时自己也被烧伤。
   9.据某报报道,北京拆迁单位或者拆除施工单位,如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入搬迁,将会受到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拆迁资质或拆除施工资质等处罚。
   北京市建委2005年11月初下发了《关于加强拆迁现场房屋拆除施工管理的通知》。2006年4月14日,建委要求各单位贯彻实施,保护被拆迁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拆迁现场必须坚持文明施工的原则,“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违反规定的,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止,责令恢复水、电、气、暖、交通,并对有关单位及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因市政管理部门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或因工程需要并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确需先行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导致拆迁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临时停水、停电、停气、停暖或者阻碍交通的,应事先告知相关单位和住户,并尽快采取架设临时管线或者其他措施予以恢复。
   另外,除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能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房屋所在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官商勾结、野蛮拆迁、违法拆迁、侵害老百姓合法利益的现象屡屡发生。王才亮律师在近日的一次讲座中,再次呼吁完善中国的拆迁立法,杜绝违法拆迁,切实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房地产权。
   2006年3月9日晚,中国名律师讲坛在中国政法大学再度开讲。小国著名的拆迁实务专家、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应邀主讲,暨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符启林教授、国务院法制办张越博士、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秦兵律师激情点评,此次讲座邀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吕良彪律师担纲主持。
   王才亮律师演讲的题目是《中国房屋拆迁制度与公民房地产权的保护》。王律师通过对中国拆迁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地操作,通过办理大量的拆迁案件,积累了许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王律师认为,在中国本来就没有拆迁制度,中国目前的拆迁缺少法律依据,但实际上拆迁已经遍布全国,而且违法拆迁侵害老百姓利益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目前惟一的一部行政法规,而且只涉及城市房屋拆迁,所以王律师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的征地拆迁都是违法实施的。
   在拆迁实务中,王律师认为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由于是否是公共利益决定着房屋拆迁补偿的高低,因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上存在偏差,或者拆迁人据此侵害被拆迁入的合法利益。
   在拆迁案件的诉讼中,王律师总结出了一套有效的经验和技巧。由于拆迁的手续比较繁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这方面的规定也比较严格,因此可以依照法规审查拆迁人的各种审批材料,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抓住拆迁人在审批材料上的任何漏洞谋求胜诉。
   据王才亮律师介绍,他在办理武汉的一桩拆迁诉讼案件时,由于将案例收录到自己的著作中而被武汉某拆迁人告上了法庭。由于他抓住该拆迁人的漏洞而成功地为老百姓维护了权益,同时也给拆迁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他还曾多次受到人身威胁,此次被告也在王的意料之中,但是以其著作侵犯该拆迁人名誉权为由起诉,还是让他难以理解。
   王律师称,在代理拆迁案件时,受到各种威胁已经是家常便饭,所以必须时刻保护自己,比如多个当事人接送、住宿宾馆保密等。
   符启林教授在点评时提出,中国应该废除拆迁制度,而用国家征收的方式替代。符教授认为,可以保持土地国有的现状,而采取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延长老百姓的土地使用年限,这也就解决了目前存在的房屋70年后土地收归国家的难题。
仔细阅读材料,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1200字以内的文章。要求观点明确,条理清晰,论述深刻。

选项

答案 完善房屋拆迁制度 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我国政府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拆迁人申请,物价、国土、建设三部门联合下文的方式,代替房屋拆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单方确定补偿标准,从而导致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价远远低于同地段商品房售价,甚至低于同地段的二手房价,在主观上造成了被拆迁人购房的经济负担。近几年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商品房价格和二手房价格在不断攀升,而各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却多年停滞不动,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并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补偿规定,拆迁补偿只补偿被拆迁人的地上建筑物,而其土地使用权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被拆迁人因土地使用权的丧失而导致的损失,仅以房屋补偿名义是难以完全涵盖的。 一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中以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为由,非法地介入商业性目的强制拆迁。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内涵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拆迁工作中,作为政府的一项强制性拆迁行政权力的使用被扩大化了。一些地方政府给一些开发项目挂上“公共利益”的幌子,借助政府的公共权力,侵害被拆迁人私有财产权。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要对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公平、合理补偿。通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在拆迁中,除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外,还应补偿被拆迁人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遭受的损失。 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切实保证拆迁补偿价格同房地产市场接轨。真正做到按照市场规律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调整、修正拆迁补偿价格指数,确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价格上涨的指数。 (2)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 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将政府强制执行程序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与此同时,政府必须退出商业性用地的房屋拆迁,并在房屋拆迁过程的监管、听证、裁决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要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实行不同的房屋拆迁规定。前者是着重强调程序正当化,体现为适当补偿,后者则用市场价值规律调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利益关系,实行充分补偿。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将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完全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被拆迁人自愿的条件下确定是否同意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解决。 要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完善房屋拆迁秩序。一是要通过公告、听证,协商等方式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获得房屋拆迁的确认;二是设立“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认定程序,三是建立商业性拆迁的相关程序、实施原则和具体办法。 (3)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确保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 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二手房为一体的完善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从而拓宽被拆迁人住房选择空间,保证被拆迁人“买得到,买得起,有房住”。 二是建立政府住宅基金,扩大廉租房屋和经济适用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购房提供优惠政策,在相关税费上予以减免,保障低收入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来源。 三是要不断完善拆迁安置办法,控制拆迁还原房的价格,建立对拆迁安置工作不落实的责任追究制度。 由于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起着非常重要作用,因此。限制政府的权利,并且增加各部门的监督职能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让社会各界都来监督,并且把相关的法律落到实处,这样才可以使拆迁的悲剧减少,保障人民和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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