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请分析: 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义务是何种性质的义务?该义务与主合同义务有何区别?

admin2019-07-10  36

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请分析:
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义务是何种性质的义务?该义务与主合同义务有何区别?

选项

答案本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附随义务,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依附于合同主义务上的义务。附随义务不同于主合同义务:主合同义务属于给付义务,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附随义务并非属于给付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合同履行过程的附随性义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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