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系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于2005年5月转至同城市乙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将其2005年2月代理的当事人魏某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带至乙所继续代理,周律师的行为是否合法?

admin2013-06-09  20

问题 周律师系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于2005年5月转至同城市乙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将其2005年2月代理的当事人魏某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带至乙所继续代理,周律师的行为是否合法?

选项 A、合法,代理律师可以不因为其执业机构的变更而变更,市场经济中,这种竞争是合理的
B、合法,当事人有选择代理律师的自由
C、不合法,名誉侵权案件是例外,其他案件可以
D、不合法,周律师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答案D

解析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试行)》第38条规定:“转所后的律师,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本题周律师,在转所之后继续为原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显然违反了该条规定。该当事人魏某的委托是在2005年2月,当时周还在甲律师事务所执业,2005年5月周转所之后,仍然继续代理,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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