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dmin2009-01-19  21

问题 下列有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普通法系国家推崇“法律即程序”、“无程序即无救济”
B、程序法是规定有关诉讼活动的法律,它从诉讼程序的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C、“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说明程序法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D、马克思主义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具有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答案2

解析 一般来说,根据法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责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等。在概念的理解上,不能把程序法与诉讼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包括司法解释等。B选项把程序法和诉讼法相混淆,是错误的,符合题意要求,当选。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待实体法和程序法关系的态度不完全相同。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强调实体法的重要性,认为实体法居于主导地位,是主法;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体法实现的手段和工具,因而是助法,或者称为“附带性规范”。而英国、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比较注重程序规则,认为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程序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只有在经过一定程序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因此,才有“法律即程序”、“无程序即无救济”这些法律格言。A不选。从法的价值的角度出发,程序法的价值有双重性,即程序保障实现实体公正的工具性价值和程序本身独立存在的内在价值。实体公正的实现,必须借助一定的程序,一个合理的程序可以帮助实体权利义务更好的实现。但是,过分繁琐的程序也会阻碍实体正义的实现。“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程序正义的实现能使人们摆脱诉累,尽快地从诉讼中解脱出来。C不选。马克思主义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具有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实体法是程序法存在的前提,程序法是实体法贯彻的保证,两者互相依存,互相适应,缺一不可。有什么样性质的实体法规,必然有与其相适应的同样性质的程序法。D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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