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选11)甲、乙分别为某国有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二人挪用单位1 000万元公款给张三从事期货交易,收受并平分了张三的30万元回扣。司法机关在查处甲、乙挪用公款案件时,甲主动交代自己收受了张三15万元回扣,并揭发乙也收受了15万元回扣。本案中(

admin2017-03-24  37

问题 (2012年单选11)甲、乙分别为某国有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二人挪用单位1 000万元公款给张三从事期货交易,收受并平分了张三的30万元回扣。司法机关在查处甲、乙挪用公款案件时,甲主动交代自己收受了张三15万元回扣,并揭发乙也收受了15万元回扣。本案中(    )。

选项 A、甲在受贿罪行上成立自首
B、甲在受贿罪行上成立自首和立功
C、甲在挪用公款和受贿罪行上均成立立功
D、甲在挪用公款罪行上成立立功,在受贿罪行上成立自首

答案A

解析 (1)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甲、乙分别是某国有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系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1000万元给张三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因而,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2)甲、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甲、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并平分了张三的30万元回扣,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3)《挪用公款案件司法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对甲、乙应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实施数罪并罚。(4)甲在受贿罪上成立自首,不成立立功。甲在司法机关查处其挪用公款行为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有关受贿罪的事实,构成自首。但甲的行为不构成立功,理由在于:①立功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而不是交代本人行为的情形。②根据《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第1条中之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据此,甲揭发乙也收受了15万元回扣的事实属于自首的应有之义,而不应当认定为立功。(5)甲在挪用公款罪行上不构成立功,因为本题表述上并没有交代甲在挪用公款罪行上有立功的具体表现。综上分析,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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