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

admin2014-07-03  32

问题 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9—卷二—89,多)

选项 A、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 本案中,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根据《国家赔偿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14~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因此,本案中,判决确定的时间是2008年6月5日,应从该时间开始计算。故A项正确,B、C、D三项错误。   
  本题涉及的关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被羁押,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是行政法中的难点。其具体归责是:司法机关对于依法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上列人员如已被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则有权就以上刑罚给其造成的损害取得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司法机关对于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免于追究刑事的人进行了拘留、逮捕,而后又经法院判处了人身自由刑甚至死刑,则当事人只能就刑罚部分获得赔偿,对于判决前所受到的人身自由限制不能获得赔偿。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原因十分简单,因为上列人员之所以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出于法律的特别豁免而已,其行为仍然具有不法性,司法机关为了审查这种不法行为,而对行为人加以拘留、逮捕并无错误,因此当事人不能就其所受到的拘留或逮捕要求赔偿。而法院在判决之前应当查明,当事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是否属于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没有查清而错误判决,具有违法性,就错误判决部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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