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
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
admin
2014-07-03
32
问题
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9—卷二—89,多)
选项
A、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B,C,D
解析
本案中,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根据《国家赔偿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14~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因此,本案中,判决确定的时间是2008年6月5日,应从该时间开始计算。故A项正确,B、C、D三项错误。
本题涉及的关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被羁押,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是行政法中的难点。其具体归责是:司法机关对于依法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上列人员如已被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则有权就以上刑罚给其造成的损害取得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司法机关对于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免于追究刑事的人进行了拘留、逮捕,而后又经法院判处了人身自由刑甚至死刑,则当事人只能就刑罚部分获得赔偿,对于判决前所受到的人身自由限制不能获得赔偿。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原因十分简单,因为上列人员之所以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出于法律的特别豁免而已,其行为仍然具有不法性,司法机关为了审查这种不法行为,而对行为人加以拘留、逮捕并无错误,因此当事人不能就其所受到的拘留或逮捕要求赔偿。而法院在判决之前应当查明,当事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是否属于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没有查清而错误判决,具有违法性,就错误判决部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答案为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IW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商业银行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下列情形中,哪些体现了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原理和有关规定,逮捕应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法定证据条件。这一法定证据条件的完整、准确含义是指什么?
几个有限责任公司向共同设立一个证券公司,他们向律师咨询,律师回答的证券公司设立条件及相关要求应当有: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什么作用?
某县人民法院受理王某提出的与正在服刑的丈夫吕某离婚的案件后,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审判长张某决定本案在吕某服刑的监狱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吕某趁审判人员不备拿出藏好的尖刀将原告王某刺成重伤,对于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两案在2007年初被发现。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9—卷二—55,多)
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二—5,单)
对涉外商事合同,基本原则是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但该选择是有限制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下列哪一种合同的准据法?(2008—卷一—39,单)
随机试题
他昨晚没能及时完成作业,所以没去看比赛。
男性,24岁,一年来头晕,乏力,心悸,经常鼻出血、牙龈出血。查体:贫血状,皮肤有瘀点,肝、脾不大。血象:Hb60g/L,网织红细胞0.001,WBC2.8×109/L,PLT38×109/L;骨髓象:增生低下,淋巴细胞比例相对升高,未见巨核细胞。最可
桂枝汤原方服法要求“服已须臾,啜热稀粥一升余”,其意义在于
不属手继发性肺结核临床病理特征的是
目前,推销观念是为许多企业所采用的一种营销思想,其出发点是( )。
下列选项中对教学情境描述不正确的是()。
—Accordingtomygrandma,itisagoodideatoeatchickensoupwhenyouhaveacold.—______,scientistsagreewithher.
()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进出我国国(边)境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和我国公民进行管理。
有如下类声明:classWhy{intn;public:doubled;protected:longl;floatf;
假如你是李明,收到了澳大利亚一所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你打算九月份按时报到。请你写一封信给该校的招生负责人Mr.Robinson,询问下列事宜:交通:是否有人接;何种交通工具;住宿:希望单独住;有厨房;教学:希望班上有各国学生。注意:1.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