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规则。(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10-26  29

问题 简述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规则。(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如本票的收款人向发票人请求付款时,发票人主张付款日未到而拒绝其请求的行为就是一种票据抗辩。所谓票据抗辩的限制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不得抗辩的限制。 首先,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原理,就是将抗辩事由限定在票据债务人与其直接相对人之间,善意受让票据的持票人,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所以,从票据抗辩的内容上来看,票据抗辩权的限制只发生在票据流通中与人的抗辩有联系的场合。 另外,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而言,仍以票据债务人为承兑人来说,无论是承兑在先转让在后,还是转让在先承兑在后,承兑人均不得以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善意票人。 由于票据在流通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以票据法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也做了例外的规定。主要包括:间接恶意抗辩;无对价抗辩;知情抗辩三种情况。《票据法》第13条第1款,一方面规定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有抗辩事由而接受票据的除外。所谓“除外”应理解为,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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