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

admin2013-09-09  22

问题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说明:
    (1)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确认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
    (2)什么是“司法工作人员”?
    (3)《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罪名是什么?
    (4)《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罪数形态是什么?

选项

答案(1)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为: 1)侵犯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 2)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下列枉法行为: 第一,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 第二,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 第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出于私情、私利有意枉法追诉、包庇、裁判。 (2)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3)《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罪名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4)《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罪数形态是牵连犯,行为人受贿和徇私枉法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是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原则的确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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