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 )。

admin2014-08-14  35

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    )。

选项 A、诈骗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

答案4

解析 参见《刑法》第196条第3款、第264条的规定。为了便于考生记忆,我们将《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明确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情形归纳如下:(1)《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2)《刑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3)《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为了窃取财物而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4)《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刑法》中还有“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不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情形,如《刑法》第219条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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