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一有限公司,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成为新股东。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应当:( )

admin2009-02-14  25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一有限公司,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成为新股东。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应当:(    )

选项 A、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
B、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三人分担
C、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二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三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4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出资的实物,非专利技术等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丁公司是公司设立后成为股东的,因此不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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