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54题)

admin2018-04-20  35

问题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54题)

选项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应纳税额10%以上的,才能够成逃税罪。如果纳税人仅仅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而事后很快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的,应成立犯罪中止。黄某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纳税款的,属于犯罪中止。但是黄某的犯罪中止并不能适用于单位的犯罪中止,单位是逃税罪的犯罪未遂,因为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因此单位成立犯罪未遂。A项正确,当选。
    乙抢夺假币的行为成立抢夺罪既遂。因为假币等违禁品也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所以乙误把假币当作真币加以抢夺的行为,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无论按照什么学说,都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既然已经抢到财物,事实上就已经转移了财物的占有,属于抢夺罪既遂。B项正确,当选。
    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故而C项正确,当选。
    丁想追求仇人胡某的死亡,在结果上发生了胡某的死亡,但是不是由于抢打中而死,而是被吓死的,但是这并不违反丁的初衷。这是典型的因果关系错误。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D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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