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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
admin
2014-02-25
24
问题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请回答第下列题。(2012—卷三—95~100,任)
关于赵刚向李强借款5000元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李强提出的借条是本证
B、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是直接证据
C、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
D、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
答案
A,C
解析
①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能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材料;反证是指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推翻或反驳对方的主张,以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逾期借款,他向法院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是为了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而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是为了证明借款事实已经消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法律关系或事实产生和存在由原告负证明责任,法律关系或事实变更和消灭由被告负证明责任,因此李强提出的借条和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的当事人陈述都属于本证,故A项正确,D项错误。
②按照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问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如原告提出购销合同以证明他与被告之间存在购销关系,该合同就属直接证据,因为它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存在购销关系。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赵刚曾向自己借款5000元的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故B项错误。
③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自认的对象仅限于事实,法律法规、经验法则、法律解释、法律问题都不是自认的对象。因此,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故C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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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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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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