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于2009年1月25日投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甲与乙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载明,乙仅对50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2009年3月5日,乙以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丙公司订了一项1500万元的购货合同。丙公司依照合同按期供货,独资企业却未按期

admin2009-09-27  31

问题 某甲于2009年1月25日投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甲与乙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载明,乙仅对50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2009年3月5日,乙以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丙公司订了一项1500万元的购货合同。丙公司依照合同按期供货,独资企业却未按期付款,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作为法官,依法应支持如下哪种主张?(    )

选项 A、乙受委托管理企业,代表企业订立合同,购货合同有效,应依照合同履行
B、甲、乙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中载明,乙仅有500万元的交易决定权,1500万元的付款超越了500万元的决定权,不能付款
C、乙向丙出具甲乙订立的委托管理合同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乙向丙出具甲乙订立的委托管理合同后,付款500万元,其余款项不付

答案A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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