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海公司拟向荣丰公司订购一批电子设备,授权本单位员工马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7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马某代表建海公司与荣丰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建海公司于

admin2009-03-15  37

问题 建海公司拟向荣丰公司订购一批电子设备,授权本单位员工马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7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马某代表建海公司与荣丰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建海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荣丰公司应当在6月10日前向建海公司交付所购全部产品。马某在向荣丰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荣丰公司自行填写。
   荣丰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内填写了金星公司的名称,由金星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金星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金星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5月15日,该银行通知金星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建海公司收到荣丰公司交付货款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荣丰公司于6月8日向建海公司交付所购电子设备,金星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荣丰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建海公司交付给荣丰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荣丰公司利用金星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由谁承担何种责任?
   (3)银行通知金星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选项

答案(1)尽管建海公司交付给荣丰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但该支票仍有效。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建海公司已授权荣丰公司在收款人栏内补记收款人,因此,该支票是有效的。 (2)荣丰公司利用金星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金星公司与建海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活动,因此,荣丰公司在该支票上填写金星公司为收款人,由金星公司存取款项,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属于出租或转让账户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 应当由金星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存款人出租和转让账户的,除责令其纠正外,还应当对该行为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和转让账户的非法所得。 (3)银行通知金星公司不能支取到账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其次,根据有关规定,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行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银行限制金星公司支取支票资金的行为,属于延压和截留客户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银行应当按延压资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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