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4-10-17  26

问题 关于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对于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
B、上一级人一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可以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C、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D、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

答案D。

解析 《刑诉解释》第336条第1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故AB错误。《刑诉解释》第338条规定,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c错误。《刑诉解释》第339条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故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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