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对下列哪些事项进行约定?( )

admin2009-01-14  31

问题 甲乙双方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对下列哪些事项进行约定?(    )

选项 A、选定首席仲裁员
B、不开庭仲裁
C、某仲裁员实行回避
D、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答案1,2

解析 《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中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据此可知,当事人有权共同约定A项和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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