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1998年4月,先后利用其持有的信用卡,共透支银行款50万元。之后,经银行催促,刘某于1999年5月,先后归还透支款29万余元,尚差21万余元没有归还。此后刘某一直没有归还透支款,银行报案。刘某构成:

admin2009-04-23  35

问题 刘某于1998年4月,先后利用其持有的信用卡,共透支银行款50万元。之后,经银行催促,刘某于1999年5月,先后归还透支款29万余元,尚差21万余元没有归还。此后刘某一直没有归还透支款,银行报案。刘某构成:

选项 A、诈骗罪
B、恶意透支罪
C、信用卡诈骗罪
D、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借贷纠纷

答案4

解析 本题中刘某的行为即属于恶意透支行为,依法应当定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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