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债权人的代位权。(西北政法大学2001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条件、行使方式及效力”)

admin2016-06-13  36

问题 论述债权人的代位权。(西北政法大学2001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条件、行使方式及效力”)

选项

答案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正式确立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据此,代位权的成立通常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这是代位权成立的基础条件。如果债务人不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就没有什么权利可供债权人代位行使,也就谈不上代位权。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都能成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通常能为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财产权利。而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种财产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物权及未到期债权都不能包括在内。 第二,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就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例如债权因长期不行使将可能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行使的障碍,他完全有能力由自己或通过代理人去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其债务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 第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代位权主要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已到期限的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利。因此只有在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到债务人的责任履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所谓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又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还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另一个条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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