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南京大学2008、2004年研)相关试题:监外执行(中南财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3年研)

admin2014-12-08  50

问题 暂予监外执行(南京大学2008、2004年研)相关试题:监外执行(中南财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3年研)

选项

答案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时,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它不仅变更了执行场所,而且变更了执行方式。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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